机构职能

   机 构 职 责

1、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,研究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;制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。

 2、研究提出全区区域卫生规划,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;研究制订全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及政策措施;研究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。

3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;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及地方病的防治规划和防治措施,组织开展对重大疾病和地方病的综合防治。

 4、负责全区医疗行政管理,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;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制度,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、技术标准、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。

5、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输血工作;管理全区血站、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质量。

6、依法制订全区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;负责管理全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婚前保健工作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。

7、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全区食品、环境、职业、放射、公共饮水及学校卫生工作,组织制订全区食品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规范。

8、研究拟定全区重点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,制订全区医学继续教育的规划、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;组织全区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,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;指导和管理全区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,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。

 9、组织指导全区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、双边合作交流;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;负责全区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。

 10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制订全区中医事业发展规划,管理全市中医、中西医结合工作。

 11、承担区委、区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
12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。

13、负责管理全区医疗救护工作,组织调度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,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,对重大突发疫情、病情实施紧急处置,抢救伤病员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和蔓延。

    14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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